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学术
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五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九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