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认真做好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文博事业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博物馆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文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
第三条 性质: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法定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京山路26号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刘兆民
第六条 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是由地方财政差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是以研究、教育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七条 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负责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的日常管理、公共空间管理、公共服务及公建设施建设、运行、维修、维护工作;负责文物藏品征集、登编、保管、保护、修复、复制、陈列、展示、研究、宣传出版及文化衍生品的开发;负责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管辖景区旅游营销推广和服务。
第八条 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应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在馆内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九条 对发展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报请政府部门批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机构
第十一条 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的举办单位为青岛山炮台教育基地,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十二条 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本馆制定有《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理事会章程》。理事会根据博物馆宗旨和性质,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等。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三条 通过接收、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新增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入临时库房,并登记录入新征文物明细账。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五条 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检方便等要求。藏品应保持历史原状,严禁歪曲和伪造。复制品、仿制品、代用品须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
第十六条 以本院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第十七条 博物馆领导和文物保管人员要负责确保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的安全,有权制止违反有关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凡调拨、交换藏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一级藏品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八条 严守库房机密,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十九条 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第二十一条 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二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 展示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与本院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备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2、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3、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4、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5、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6、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条 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公告;
2、博物馆每周一闭馆(逢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全年开放时间保证300天以上。
第二十六条 鼓励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多渠道开拓思路,开展专业培训。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馆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举办单位批准。
第三十条 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理事会同意并报举办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岛山炮台遗址展览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4月10日